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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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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韩国实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主要内容,以及建立符合韩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韩国实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模式至关重要,需要认真探讨。

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 ”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

发动军事政变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来改为国民年金法,1988年开始实行。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

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因此,1980 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 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 万人,占2.6%。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 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

  所得标准 保险费率
  1988-92 1993-97 1998年以后
 

单位加入者

 

标准所得月额

使用者

加入者

法定退职金

  1. 5
  1. 5

-

     

2.0

2.0

2.0

3.0

3.0

3.0

     

任意及任意

继续加入者

全体加入者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3.0 6.0 9.0
农渔村地

区加入者

申报的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1995-99 2000-2004 2005年以后
3.0 6.0 9.0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民年金制度与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别,公务员等年金制度的补偿支出明显多于国民年金,因为它没有年龄规定,退职就发给。目前,军人年金已严重赤字,公务员年金也再过1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 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

3、医疗保险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由保健福祉训医疗保险局主管,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团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有单位组合的地区组合,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截止1995年有379个医疗保险组合,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联合会的职能主要有:1、对各组合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2、建立和管理医疗设施和福利设施,3、统一指定医疗单位,4、对医疗费进行审查等。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医疗保险财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

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积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区医疗保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

政府在实行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将全国划为中、大、全国三个医疗圈,提倡就近求医。即一般情况下先在一、二次医疗机关就医,经这些医院转院,可以到第三次医疗机关就医。如果违反此规定,医疗费全部由本人负担,日前农村地区医疗机关少,无选择余地。至于医院的医药费,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进行调整。投保人的医药费由有关组合申报,经医疗保险联合会对此进行审查后支付。

医药费的一部分由患者负担,法定比率是门诊负担30—55%,住院负担20%,但是挂专家号、超过规定等级等,本人负担一般为50%。目前认为本人负担太多,应有所减少。

4、雇佣保险

雇佣保险法于1993年制订,1995年7月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雇佣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它不限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政策手段,争取事先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

雇佣保险适用于30人以上的单位,但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则适用于70人以上企业,今后将逐步扩大其范围。保险费分为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佣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雇主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0.3—1.0%,被雇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雇佣保险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

雇佣保险制度在雇佣安定方面的作用是:1、对雇佣不安定行业的雇佣调整进行支援,2、对景气萎缩地区促进地区雇佣,3、促进高龄者和妇女的就业,4、对企业保育设施等促进雇佣的设施进行支援,5、提供雇佣信息,进行职业指导。

雇佣保险在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作用是:1、支援企业内在职训练,2、支援教育训练,3、失业者的再就业训练,4、对职业训练设施给予支援,5、对职业能力开发的发掘与支援。

失业津贴的发给,顺交纳12个月以上的保险费而非自发失业。

三、公共救济

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据韩国开发研究院统计,1965年韩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0.9%,其中城市54.9%,农村35.8%,使这些人达到贫困线,需790亿圆,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8%,而当年支出的生活保护事业费只有20亿圆。1984年绝对贫困户仍达220万人,占总人口的5%多。

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

1、生活保护

韩国于1961年制订了“生活保护法”。该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期次是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

生活保护按照有无劳动能力来分为:自救保护(有劳动能力)和居宅保护、设施保护(无劳动能力)。保护的水平为维持健康而文明的最低生活。自救保护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保护对象,居宅保护是指无生活能力而在家受保护者,设施保护是指需要收容到社会福利设施内者。生活保护包括:生计保护、医疗保护、妇产保护、教育保护和丧葬保护。生活保护由保健福祉部(社会福祉审议官室、家庭福祉审议官室)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具体管理。

对居宅保护者和设施保护者提供生计保护、自救保护、教育保护、妇产保护、丧葬保护和医疗保护。

对自救保护者提供教育保护、职业训练、生业资金融资、就业安排。

韩国实行生活保护制度已有30多年,但确定生活保护对象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而是根据政府的预算状况。生计保护对象,直到1985年居宅保护对象冻结为28.2人,1986年开始解冻,1992年增加到33.8万人;设施保护对象从1985年的6300人增加到1992年的8.2万人,合起来共有 40多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左右。1993年居宅保护水准为月人均5.6万圆,设施保护水准为月人均5.9万圆,而1993年居宅保护对象维持单纯肉体生存的最低生计费月人均需要10.5万圆,社会生存的最低生计费月人均需要12.1万圆,救济额只抵需要的53%和46%。1996年预计达到 75%,2000年要达到100%。

妇产保护是孕妇产前产后各1个月的保护,包括助产和产前产后的必要措施及保护,适用医疗保护的有关规定。

医疗保护是根据1977年颁发布的“医疗保护法”,对分共救济对象进行的。对居宅保护对象和设施保护对象提供的医疗保护从门诊到住的全部医疗、医药费由医疗保护基金支出。但由其他保护机关参照生活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医疗保护基金负担其门诊医药费,住院费则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可无息借给。医疗保护对象须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或住院。

丧葬保护包括治丧和葬礼,费用标准由保健福祉部长官决定。

生活保护所需费用建立保护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担。由国家或道直接进行的保护业务分别由国家或道负担。作为保护机关的汉城市和市、郡进行的保护业务,国家负担80%以上,道负担10%以上,市、郡负担10%以内。而汉城市则国家和汉城各负担一半。保护基金分为生计保护基金和医疗保护基金。

2、有功人员生活保护

韩国于1961年颁布“军事援护补偿法”,1962年颁布“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护法”,1984年颁布“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对国家有功人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此项工作由国家报勋处(相当于部)主管,由地方报勋厅和支厅具体管理,所需费由国库和报勋基金来解决。

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遗属。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

3、灾害救护

韩国于1962年颁布“灾害救护法”,规定在同一地区因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而集体发生多数罹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主管部门为保健福祉部,由内务部地方组织施行,而且为了审议与救灾有关的事项在保健福祉部和汉城特别市、各道设立灾害救护对策委员会。救护的内容包括:提供收容设施、提供食品、被褥、学术用品及其它生活必需品,进行医疗和助产,救出罹灾者,对遇灾住宅进行应急修理,提供或贷给生业所需资金、器具或材料,就业介绍,办理丧事等。

所需费用设立灾害救护基金,由国库负担70%,由地方政府公积金(即地方普通税收的0.25-0.5%)负担30%。

四、社会福利服务

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但是,政府关心福利问题是从1968年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对社会开发长期规划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此在韩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了“社会福利事业”字样,而且从贫困救济和分发救济物资转为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支援并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尽管在1970年制订了福利服务的基础法——社会福祉法,但由于财政上的原因政府未能建立福利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民间的社会福利法人来从事这项工作。

进入80年代以后,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带来的分配不公平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因此,全面修改生活保护法(1982年)及其施行令(1983年),而且,1981年制订了身心残疾人福祉法、老人福祉法,修改了儿童福利法和社会福祉事业法,为福利服务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按照社会福祉事业法的规定,成立了“社会福祉法”(1、2、3级),社会福祉协议会也变成法定团体,以实现福利服务的专门化和福利机关、团体的组织化。

80年代后期,韩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4000美元,在先增长后分配时期没有得到经济增长好处的阶层要求改善自己的生活,而且人口的变动,家庭变小、妇女参加工作等都要求实行社会福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福利,制订了母子福祉法(1989年)、婴幼儿保育法(1991年),修改了残疾人福祉法(1989年)、老人福祉法(1989年)、医疗保护法(1991年)和社会福祉事业法(1992年)等。特别是1987年在全国的邑、面、洞配备专人管社会福利,而且把社会福利馆和在家福利服务中心并为地区福利中心,服务对象也正在扩大到为一般社区服务。

社会福利服务由保健福祉部(社会局、家庭福祉局)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管理。经费由国库和地方政府补助金来解决。

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1995年有254万人、占总人口的5.7%,今后将继续增加,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养老设施、老人疗养设施、老人福利会馆等)和敬老优待(公共费用减免)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1995年老人福利设施共有146所,收容人数有8396人,占老年总数的0.3%。在146所中,免费养老设施有84所,收容4806人;老人疗养设施41所,收容2784人;收费养老设施 21所,收容806人。今后拟鼓励大企业集团对养老设施投资,办收费养老院等,政府对这一投资给予减税等优惠。

残疾人福利问题是1988年残疾人奥运会以后才提到日程上。韩国有残疾人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2.5%。残疾人福利有3个法:残疾人福祉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特殊教育振兴法。有福利设施,也有特殊学校。在韩国残疾人福利除经费问题之外,首先是国民意识问题,要唤起人们对残疾人的关心,使他们也能过一般人一样的生活。政府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须招3%的残疾人,否则罚款。目前此项规定执行得不好,有的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招残疾人。

儿童福利是指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年。儿童福利主要是通过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为了调查研究有关儿童福利事宜,保健社会部设有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各市、道设有地方儿童福利委员会,而且为了指导儿童福利工作,市、道配备儿童福利指导员,市、邑、面设有儿童委员。

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妇女福利主要是通过妇女福利设施,如妇女咨询所、母子保护设施、妇女职业辅导设施、女性会馆等以及对失足者的支援、指导和启蒙。

流浪者的保护主要是收容和职业训练。

1991年社会福利服务费占国家预算的0.5%,占社会保障预算的12.9%。

社会福利服务的预算构成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老年福利 7.8 8.8 10.5 33.3 28.2
儿童福利 24.5 27.3 24.4 27.9 34.4
妇女福利 10.9 8.5 7.8 5.2 6.1
残疾人福利 35.6 39.2 44.4 26.0 23.9
流浪者福利 13.1 11.6 9.7 6.1 59
社会福利行队 8.1 4.7 3.3 1.8 1.5

五、建立韩国式社会福利制度

韩国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时间较短,还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社会福利模式至关重要。目前,实行福利制度的一些国家社会福利支出过多而陷入了财政危机,有些国家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福利的承诺。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脱节,而且社会福利对经济增长潜力的培育没有多少帮助,韩国要多一些福利国家吸取经验教训。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提出均衡福利国家特征加韩国社会特征的“韩国式福利经济模式”构想,其基本特征如下:

1、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的均衡。一些发达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与经济增长政策脱节,片面地扩大社会福利,没有把社会福利支出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结果,社会保障的政治承诺继续扩大而负担该项支出的经济能力却衰退,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中。社会福利离不开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离不开社会稳定。目前韩国经济面临的有基础设施不足,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但影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分配问题上存有被剥夺的感觉而劳动积极性不高,其结果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也随之下降。因此,社会福利政策应与劳动政策结合起来,通过人力开发、技术培训等进一步挖掘经济增长的潜力,而且搞好收入分配,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2、搞好基本保障。基本收入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基本教育保障、基本居住保障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要求,政府应搞好这四个基本保障。这四个基本保障要同时抓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例如,收入、教育、医疗有基本保障而居住没有基本保障,那么为解决居住问题而支出许多费用的人,即使收入有保障,也要用于居住费,其结果还是贫困。因此说,四项中缺哪一项都会影响其它几项的保障效果。

3、效益和均衡的协调。经济发展要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效益,而且为了资本投资要进行必要的积累。如是强调社会保障而分配多了,就会削弱积累。因此,必须扣除发展经济所需要的积累部分,将剩余部分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国民。

4、积累的劳动政策。处理好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如果失业的人多,即使是社会保障制度较好,也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完全雇佣政策不是生产需要,而是作为收入保障手段的一环,那么也等于存在潜在失业。因此,均衡的福利国家要培养有技能的产业工人。也就是说,不但要有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而且劳动力要有质量。

5、建立“家庭般的社会”。国家要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要通过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但满足物质要求,还要满足非物质的需要,“提高生活的质量”。对老年人尽量满足老年的需要,对残疾人要提供生活上的方便,对幼儿和儿童要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对妇女要提供平等的机会等。韩国社会是以家庭为中心的有儒教传统的社会。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传统是家长中心的社会,孝敬父母的传统在韩国福利模式里应成为“家族保护的福利”。政策上应鼓励家庭为单位搞社会福利,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不是采取设施为中心来收容,而是提倡由各个家庭负责,对这样的家庭在居住、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而且为防止家庭破坏,实行夫妇优待制度,对独身则不优待。

韩国具有长期的农耕社会传统,种田互助,全村人互帮的习俗在现今社会里仍然存在。因此,韩国式福利国家应提倡家族共同体,地区社会共同体、企业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

福利和增长均衡的模式与韩国的家庭传统结合,不采取设施为中心的西欧方式,实行在家庭照顾的“家庭般的社会”,这就是韩国式社会福利模型。当然,随着现代化、国际化的进步发展,经济结构、收入结构、就业结构、家庭结构以及人们的生活观念都将发生变化。所设想的这种带有“传达室统特色”的韩国社会福利模式构想能否实现,还要在发展和实践中接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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